2020 年9 月25 日,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布了一份名為《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MiCA)》的草案,旨在為歐盟創建一個全面、統一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該法案是歐盟宏觀層面上數位金融戰略(Digital Finance Strategy)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也是在歐盟層面第一個為加密資產建立全面監管框架的立法倡議,涵蓋從加密資產的定義分類、發行和交易准入、加密資產市場服務商、預防加密資產市場濫用、保護投資者權益等問題。
經過近兩年的立法程序,2022 年10 月10 日,歐洲議會經濟與貨幣事務委員會(European Parliament 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初步通過了MiCA,這為後續該法案在歐盟議會全體會議(European Parliament plenary session)的通過鋪平了道路。MiCA 預計於2024 年初生效。

MiCA 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旨在為歐盟創建一個統一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框架,並填補現行歐盟金融監管框架的空白。MiCA 一旦通過,預示著加密資產市場統一監管的時代的到來,其將取代歐盟各成員國內部的所有針對加密資產的監管規定(MiCA 在歐盟立法位階上屬於「條例」(Regulation),條例對歐盟成員國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這也將為去全球不同法域的立法者提供了監管框架和思路,加快全球加密資產市場從「野蠻生長」階段向「法制時代」過渡。
一、MiCA 的適用範圍
一旦正式批准,MiCA 將對與加密資產市場所有相關活動的關鍵術語制定統一的定義(在歐盟層面上),以便規範監管。總的來講,MiCA 主要監管:(i)各類加密資產(crypto-assets);(2)各類的加密資產服務(crypto-asset services)和服務提供商(service-providers)。
MiCA 為加密資產作出了一個廣泛的定義,即一種價值或權利的數位形式,可以使用DLT 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傳輸和儲存的(Crypto-assets are defined in MiCA a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a value or a right that may be transferred and stored electronically using DLT or similar technology)。根據加密資產是否需要錨定其他資產的價值,MiCA 將加密資產分類成了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Money Tokens,EMTs)、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 Tokens,ARTs)和其他加密資產。
1. 電子貨幣代幣EMTs,即通過參考單一法幣來錨定其價值的加密資產,是「穩定幣」的一種。與傳統的電子貨幣一樣,EMTs 是實體貨幣的電子替代品,大多用於支付目的。
2. 資產參考代幣ARTs,即通過參考其他價值資產、權益或兩者的結合(包括一種或多種法幣)來錨定自身價值的加密資產,ARTs 包含了除EMTs 之外的所有的「穩定幣」,如USDT、USDC、BUSD 等。
3. 其他加密資產,即除了ARTs 和EMTs 以外的所有其他加密資產。

(from EU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MiCA) Regulation Expected to Enter into Force in Early 2023, Mayer Brown)
MiCA 將填補現行歐盟金融監管框架的空白,建立加密資產監管框架,適用於所有在歐盟參與加密資產發行(the Issuance of Crypto-assets)以及提供加密資產相關服務的主體。MiCA 規定以下統一的規則:
- 加密資產發行和交易准入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和發行方的授權和監管;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Money Tokens)和其它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運營、組織和治理規則;
- 加密資產消費者保護規則;
- 防止市場濫用和確保加密資產市場完整性的措施。
類似於美國聯邦與州兩個監管層面,MiCA 在歐盟層面的監管機構是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而歐洲央行( European Central Bank )則將作為穩定幣的監管機構之一。在國家層面則由每個成員國指定的監管機構管理配合MiCA 進行落地。
MiCA 不適用於NFT,因為其價值無法被市場同一手段或者同一資產來衡量。除非MiCA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a substance-over-form approach)認為NFT 的特徵或用途應該被認定為加密資產。歐盟委員會將被授權在MiCA 生效18 個月後提交一份報告,以評估監管NFT 潛在可能。
MiCA 不適用於DeFi,只要DeFi 的服務是完全去中心化(a fully decentralised manner),並且沒有任何第三方的參與。MiCA 沒有進一步闡述「完全去中心化」的定義,這對於DeFi 項目來說還是有點模糊。此外,據Circle 歐盟戰略與政策總監Patrick Hansen 表示,歐盟委員會已經公開招標「DeFi 在以太坊的嵌入式監管(Embedded Supervision of DeFi on Ethereum)」研究,旨在研究通過自動讀取公鏈數據配合監管控制DeFi 的能力。

二、MiCA 對於加密資產的發行
MiCA 將對向歐盟公眾發行加密資產的行為進行監管,要求加密資產發行方在歐盟成員國內註冊法律實體(incorporated as a legal entity in the EU),並在發行之前發布其白皮書,詳細描述擬發行的加密資產以及與監管機構溝通的情況。MiCA 還將製定適用於加密資產發行及交易相關的營銷合規制度,以及關於加密資產發行方例如誠實、公平、專業、責任的行為準則,以規範加密資產發行後進入交易環節的活動。除此之外,加密資產發行方也需要考慮所在成員國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歐盟反洗錢指令的要求。
對於穩定幣,ARTs 比EMTs 受到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因為ARTs 被認為更可能會對歐盟的貨幣穩定構成潛在威脅。在公開發行或在交易所交易之前,發行人就需要在歐盟成員國內註冊,並向當地監管機構的申請批准(prior approval ),發行申請必須包含:(i)發行人詳細資料,包括組織架構、商業模式、治理模式、內控措施以及風控手段、自有資金要求、利益衝突、持有資產儲備、資產託管等等;(ii)關於ARTs 的法律意見書;(iii)發行人組織文件;(iv)ART 白皮書。當地監管機構收到發行申請之後會向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機構ESMA、EBA 以及歐盟貨幣層面的監管機構ECB 徵詢意見。ARTs 發行人在獲得發行批准之後,還需要定期向監管機構履行關於交易客戶、交易金額、儲備金等等的報告義務。同時,MiCA 還要求ARTs 發行者以一定比率或存款的形式建立足夠的流動性儲備來保護消費者,儲備金需要與其債權的全部價值相匹配,以防止產生「銀行擠兌」的流動性風險。
MiCA 還劃分出了重點資產參考代幣(significant asset-referenced token)以及重點電子貨幣代幣(significant e-money token),由於其可能會對金融市場和主權貨幣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因此將直接接受EBA 更加嚴格的監管。

部分人士認為MiCA 對於穩定幣的監管過於嚴格,一旦MiCA 生效,那麼現有市場上的穩定幣都必須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才能在歐盟進行交易,進一步提升了穩定幣發行方及服務商的合規成本。此外,重點ARTs 和重點EMTs 在每日交易筆數和交易量會有所限制。根據2022 年12 月5 日的Dune 數據顯示:「目前USDT 在穩定幣市場的佔比30.9%,USDC 約29.7%,BUSD 約為21.1%。」考慮到目前三大穩定幣合計占到交易市場交易量80% 以上,MiCA 一旦為了維護主權貨幣而對美元錨定的主流穩定幣進行限制,將可能會阻礙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的競爭力和創新潛力。
三、MiCA 對於加密資產服務商
MiCA 可能對加密資產服務商及市場參與者產生最廣泛的影響。MiCA 要求加密資產服務只能由法人提供(only be performed by legal persons),並根據MiCA 獲得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資格(license),此外還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為準則,如報告制度、營業限制制度等。任何想要在歐盟從事加密資產服務的主體都需要取得服務商資格,好處是一旦加密資產服務商獲得批准,那麼它將能夠覆蓋歐盟27 個國家以及4.5 億的人口,好比歐盟的「申根」護照簽證。同樣,MiCA 也有對重點加密資產服務商(significant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對出進一步的嚴格監管要求。
加密資產服務(crypto-asset services)包括:資產託管服務、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運營、幣幣兌換服務、經紀服務、投資顧問服務、加密資產管理等服務。為了避免與現行歐盟金融監管框架的衝突,MiCA 將不適用於已經納入監管的歐洲金融機構,如信貸機構、投資公司、做市商、電子貨幣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

四、MiCA 的影響及意義
在MiCA 之前,加密資產在歐盟都被定義為合格金融工具(QFI's),歐盟法律並不禁止金融公司持有、交易和提供加密資產相關服務。從事QFI's 交易的主體在成員國層面受到監管,僅能簡單地依賴現有的QFi 牌照,在單一成員國內提供加密資產相關的產品和服務,這大大限制了加密企業規模化發展。與此同時,加密企業在單一成員國內還必須遵守眾多定義模糊的歐盟金融法規和規章,包括AML/CTF、CRD/CRR、 EMD2、 MiFID II、 PSD2、補償、保證金、存款和制裁義務等。
在MiCA 之後,圍繞4 個主要目的:為加密資產建立專屬的法律框架,確保監管透明;支持創新及公平競爭;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及加密市場穩定;保持金融穩定。我們可以看到,歐盟內部將根據MiCA 統一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直接形成了輻射到27 個國家以及4.5 億的歐盟人口的加密資產大市場。
就像Binance 歐洲高管Martin Bruncko 所說的:
歐洲之前對於加密資產的監管是分散的,27 個成員國都有各自的相關規定,這導致了在歐盟運營的加密企業難以滿足眾多法域的完全合規。而MiCA 的出現是一個利好消息,因為它正在創造一個單一的市場。MiCA 對加密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遠遠大於消極意義,一個規範的大市場更有利於加密資產的發展,較小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初創企業可能從MiCA 中受益更多。

毫無疑問,MiCA 的影響是巨大的。從MiCA 可以看出,歐盟在監管模式上更加側重「綜合全面」的頂層監管框架。從業務角度,以MiCA 為基礎對加密資產、加密資產服務主體作出了明確的基礎規定,並首先解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尤其是穩定幣)的主要矛盾。在這基礎上,再逐步拓展到NFT、DeFi、智能合約、DAO 等領域,以循序漸進的方式一步一步加強加密資產的監管。
從立法角度來看,MiCA 只是一個開始,歐盟的數位金融戰略(Digital Finance Strategy)一攬子計劃(還包括調整歐盟金融機構組織以順應數位時代的立法、關於反洗錢的《資金轉移條例》(TFR)、加密主體的網絡安全立法《數位運營彈性法案》(DORA)、試點DLT 項目,監管沙盒將可允許市場參與者在受監管的環境下試驗使用加密貨幣等)將逐步推出,旨在確保歐盟符合數位時代的發展模式,進一步發揮和支持數位金融在創新和競爭方面的潛力。
這一系列舉措將使歐盟在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框架更加清晰,可確定性更強,一方面可以做到不對創新活動構成過多限制,致使失去市場活力,同時維持歐盟加密市場的競爭力和創新潛力,一方面也能在MiCA 的基礎上,總結監管經驗,更理智地規範市場,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